深圳实务指引需要准备哪些证据?完整清单

目录

在深圳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核心证据包括:申请承认与执行文书、生效判决或仲裁裁决正本、证明该文书已生效及送达的文件、仲裁协议、双方主体资格证明、财产线索等。以下按深圳实务指引,结合现行法律与司法实践,列出不同情形的完整证据清单。

一、法律基础与证据要求概览

在深圳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主要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年修正)第四编“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中关于司法协助的条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纽约公约)和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例如,《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九条允许当事人就外国法院生效判决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第二百九十条规定,国外仲裁机构的裁决需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办理;第二百九十三条则准许在承认和执行程序中参照国内财产保全规定采取保全措施。

深圳作为外向型经济发达地区,当事人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涉外裁判的情况十分常见。实务中,法院对证据的审查侧重于“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以及“程序正当性”。材料不完整、未办理公证认证或语言译本不规范,往往会导致案件被延迟受理甚至驳回。因此,准备一份完整的证据清单,是启动程序的第一步,也是决定成败的关键。

二、申请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证据清单

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需依据我国与该国签订的双边司法协助条约或互惠原则。不同国家的要求可能有差异,但通常需要准备以下材料:

1. 核心申请材料

  • 承认和执行申请书:载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基本信息(名称、住所、国籍、法定代表人等)、请求事项、事实和理由、被申请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位于深圳市的具体线索等。
  • 外国法院判决书的正本或经证明无误的副本:如果判决是复印件,需额外提供证明其与原件一致的文件。
  • 证明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文件:如外国法院出具的生效证明书、宣判记录或执行令。若判决属于缺席作出,还需提供该外国法院已合法传唤败诉方出庭的证明,否则可能因程序不公正而被拒绝承认。
  • 判决书送达证明:用于证明原被告双方均已被合法通知,提交判决书的送达回证或类似文书。

2. 程序性与主体资格材料

  • 当事人主体资格证明:中方当事人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外方当事人提供经当地公证机关公证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
吴勇律师 合伙人律师 执业机构:广东跨元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4403201110047359 适用及服务地区:深圳 更新于 2026-08-29 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